第十六条 本中心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。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,须经集体讨论,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。
第十七条 本中心的负责人是指中心主席、副主席和秘书长。
第十八条 本中心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。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,换届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。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,特殊情况由理事会决定随时召开。
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:
一.制定和修改章程;
二.选举和罢免理事;
三.制定会费标准;
四.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五.决定更名、终止等大事宜。
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实行个人会员及相关单位代表制。会员代表产生的具体办法和名额分配由理事会研究确定,代表的人数应在会员总数的5%至30%之间。
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需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后生效。决定终止的会议, 经实际到会会员数的过半数同意,决议即为有效。
会员代表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,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,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。
第二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,组成理事会。理事人数不少于7人, 但不超过会员总数的三分之一, 且为单数。理事会为本中心的执行机构,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。理事会任期五年。到期应当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。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,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,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。
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:
一.召开会员代表大会,向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二.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;
三.选举或罢免本中心主席,副主席,秘书长领导职务;
四.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;
五.授予本会荣誉和名誉主席、副主席、理事职务;
六.决定本中心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的设立或者注销,并依法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或申请登记;
七.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
八.听取、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、检查秘书长的工作
九.决定其它重大事项。
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,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。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增补理事,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。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,但补选理事须经下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确认。
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由中心主席负责召集和主持。
有三分之一理事提议, 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。如中心主席不能召集,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。 召开理事会会议,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。
理事会会议,应由理事本人出席。理事因故不能出席,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,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。
第二十五条 本中心会员代表、理事会进行表决, 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。负责人选举以差额或等额选举的方式进行。
以上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,形成决议的,应当制作会议纪要。其中理事会的会议决议应当由出席理事当场审阅、签署。
会员代表有权查阅本会章程、规章制度、各种会议纪要和财务会计报告。
第二十六条 本中心主席为法定代表人。本中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。
第二十七条 本中心主席、副主席和秘书长需具备下列条件:
一.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,拥护党的领导,坚持党的方针政策;
二.在武术领域内有影响力。德才兼备,具有高级武术专业技能。
三.有热情、能力和精力领导本会工作,担负“弘扬中华武术”之使命;
四.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。
第二十八条 本中心主席、副主席和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。确因工作需要,任职年龄超过70周岁的, 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,方可任职。
第三十条 本中心主席行使下列职权:
一.主持会员代表大会,召集主持理事会;
二.检查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;
三.领导理事会工作,代表本中心签署重要文件。
第三十一条 秘书长在中心主席领导下开展工作,主要职责是:
一.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;
二.拟定内部管理规章制度,报理事会审批;
三.向理事会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和各机构负责人人选;
四.向主席和理事会报告工作情况;
五.处理其它日常事务。
第三十二条 副秘书长以上成员及理事会成员要求辞职,应提出书面申请,经理事会批准后生效。担任副秘书长以上理事会成员一年内不愿意履行职责,或无故不出席有关会议的可视为自动辞职。
第三十三条 本中心内设办事机构,包括行政部、业务部、发展部、武术文化研究部。各办事机构下设“主任”职位,主要由本会理事担任。
设立内设办事机构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,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。
第五章 资产的管理和使用
第三十四条 本中心的收入来源于:
一.会员会费;
二.自然人、法人或其它组织的自愿捐赠;
三.在核准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有偿服务收入;
四.会费、资产的利息等其它合法收入。
第三十五条 本中心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、挪用。
第三十六条 本中心按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。
第三十七条 本中心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,不得在会员中分配。
第三十八条 本中心执行《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》,依法进行会计核算、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第三十九条 本中心资产属于社会捐赠的部分,公开接受资助人、捐赠人和社会的监督。
与资助人、捐赠人签订协议的,必须按照捐赠协议中约定的用途、方式、期限使用。
第四十条 本中心接受税务、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。
第四十一条 本中心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。会计不得兼任出纳。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,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。
第四十二条 本中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,每年3月31日前,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:
(一) 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;
(二) 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;
(三) 财产清册。
第四十三条 本中心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,应当进行财务审计。
第四十四条 本中心按照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。
第六章 附则
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修改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,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。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。
第四十六条 本中心名称、与本中心有关的专用的标志(如中心徽、中心旗等),未经本中心理事会许可,任何单位、团体和个人均不得复制使用或用于商业活动。
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 20011年 月 日 第 届第 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。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符, 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。
第四十八条 本中心章程解释权归本理事会。未尽事宜,由理事会酌定